为进一步提高培养目标达成度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学校领导要求,本学期继续对部分课程进行期中考核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(一)考核范围
1.课程范围
(1)在培养方案学习成果评价方式一览表中列出进行期中考核的课程;
(2)根据课程教学大纲,有进行期中考核要求的课程;
(3)结合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实施,根据各系(院、部)课程建设规划,面向学生就业与深造学习,建议对部分专业核心课程安排期中考核。
2.内容范围
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确定。
(二)考核时间
课程期中考核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第11周-第12周(5月18日-5月31日),公共课考核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(第11周周末5月23-24日),专业课考核时间由各系(院)自行确定(可利用课余时间,也可利用课堂教学时间,注意不得与公共课考核时间冲突。利用课堂教学时间的,不计入正常教学时数,课堂教学顺延)。
(三)考核形式
考核方式遵循大纲要求,形式可灵活多样,重点体现对学生掌握知识、应用能力、操作技能等的考核。
(四)考核有关要求及说明
1.期中考核课程由课程开课单位根据考核范围确定。
2.用试卷进行期中考核的,可根据需要命1套试题。试题题量、题型、难易度等要求同期末考核。
3.期中考核原则上安排各单位分配的教室中进行,如有特殊需要,请提前与教务处信息管理中心联系。
4.期中考核考场要求和监考要求同期末考核。
5.期中考核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印刷、分发,保管及存档要求同期末考核。
6.期中考核产生的印刷及其他费用,在各系(院、部)教学基本运行费中支出。
7.期中考核成绩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学生期末总评。
(五)工作安排
1.请各课程所属系(院、部)于5月11日(星期一)前将本单位期中考核计划(包括考核课程、考核方式、学生人数等),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。
2.公共课程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专业课程考核时间由所属开课单位自行确定。所有课程考核地点、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系(院)安排,并于5月18日(星期一)前将课程考核安排表(按期末考核有关表格)报教务处信息管理中心(电子版发至bzxyxjw@163.com)。
3.期中考核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及早通知学生做好相关准备,并告知学生期中考核成绩的使用方式。